【摘要】歐盟立法者于2012年經由過程了關于遺產繼續的《羅馬Ⅳ規定》,從而在歐盟范圍內完成了關于遺產繼續的沖突規定、國際平易近事訴訟律例則以及與公證書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相干的規定的同一。《羅馬Ⅳ規定》確立了遺產繼續的平行性和單一性準繩,即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是重要的國際裁判管轄根據,在繼續沖突規定上,重要同一實用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法;在無限的限制內準許被繼續人單獨或與繼續合同的他方當事人一路選擇遺產繼續的準據法或繼續合同的準據法。應鑒戒《羅馬Ⅳ規定》來完美《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關于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響應規則。
【要害詞】歐友邦際私法/《羅馬Ⅳ規定》/遺產繼續/管轄權/準據法
一 引言
2012年7月4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經由過程了《歐洲議會和歐洲同盟理事會關于在遺產繼續範疇的管轄權、準據法、判決的認可與履行、公證書的接收與履行以及關于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的建立的第650/2012號(歐盟)規定》(以下簡稱《羅馬Ⅳ規定》),①并公布于《歐洲同盟官方公報》。②它已于2012年8月17日失效,并將于2015年8月17日成為可直接實用于各成員國③的歐洲同盟(以下簡稱歐盟)同一立法文件。④這是歐盟繼合同之債(2008年《羅馬Ⅰ規定》)、⑤非合同之債(2007年《羅馬Ⅱ規定》)、⑥離婚與分家(2010年《羅馬Ⅲ規定》)⑦等範疇制訂了可直接實用于各成員國的同一國際私法文件之后,在國際性遺產聚會場地繼續範疇所停止的又一次主要立法運動,在歐盟范圍內完成了關于遺產繼續的沖突規定、國際平易近事訴訟律例則以及與公證書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相干的規定的同一。
《羅馬Ⅳ規定》是歐盟在國際性遺產繼續範疇的最新立法結果,表現了關于遺產繼續的歐盟同一國際私法的晚近成長狀態和較高立法程度,值得中國立法者和國際私法學者追蹤關心。本文擬評析其重要規則,側重剖析組舞蹈場地成其基礎準繩的遺產繼續單一性準繩和受限制確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繩,并將其沖突規定與2011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以下簡稱《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相干規則停止比擬,以期取得無益的啟發
二 重要內在的事務和實用范圍
(一)重要內在的事務
《羅馬Ⅳ規定》由序文和註釋兩部門構成,註釋共分7章84條,即第1章“實用范圍和界說”(第1條至第3條)、第2章“管轄權”(第4條至第19條)、第3章“準據法”(第20條至第38條)、第4章“判決的認可、可履行性及履行”(第39條至第58條)、第5章“公證書和法院息爭”(第59條至第61條)、第6章“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第62條至第73條)以落第7章“普通規則和最后規則”(第74條至第84條)。
在規范類型方面,固然《羅馬Ⅳ規定》的很多條則遭到了1989年8月1日《關于逝世者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海牙)條約》(以下簡稱《海牙遺產繼續條約》)⑧的啟示,但與《海牙遺產繼續條約》僅限于制訂同一沖突規定的做法分歧,《羅馬Ⅳ規定》不只規則了同一沖突規定,並且規則了同一的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定以及關于判決的認可與履行的規定。在這一點上,《羅馬Ⅳ規定》采取了1996年10月19日《關于怙恃義務和兒童維護辦法範疇的管轄權、準據法、認可、履行及一起配合的(海牙)條約》和2000年1月13日《關于成年人國際維護的(海牙)條約》等晚近的海牙國際私法條約的形式。不只這般,《羅馬Ⅳ規定》還增設了關于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的第6章。⑨
(二)實用范圍和相干界說
《羅馬Ⅳ規定》第1條規則了其“本質性實用范圍”:《羅馬Ⅳ規定》實用于逝世者的遺產繼續,包含逝世者遺產繼續的一切平易近法方面,亦即因逝世亡而產生的財富和權力任務的一切情勢的轉移,非論其系依逝世因處罰停止的意定轉移仍是經過法定繼續而產生的法定轉移,⑩但不實用于稅務、關稅和行政事項(第1條第1款)。
依據第1條第2款,下列事項被消除在《羅馬Ⅳ規定》的實用范圍之外:(1)天然人的成分、家庭關系和被其準據法以為具有相似後果的關系;(2)在無妨礙第23條第2款第c項和第26條的情況下,天然人的權力才能;(3)與天然人的存亡不明、失落或推定逝世亡有關的題目;(4)與夫妻財富制有關的題目、與被其準據法以為具有相似于婚姻之後果的關系的財富制有關的題目;(5)除因逝世亡而產生的撫養任務以外的撫養任務;(6)行動做成的逝世因處罰的情勢有用性;(7)在無妨礙第23條第2款第i項的情況下,以非繼續方法(如經由過程無償賜與、具有保存者權力的共有制、(11)退休金打算、保險合同和相似1對1教學設定)建立或轉移的權力和財富;(8)實用公司法、社團法和法人法的題目,諸如組成性文書和規則在其成員逝世亡的情況下的份額品種的公司、社團和法人的章程所包括的條目;(9)公司、社團和法人的閉幕、覆滅和合并;(10)信托的建立、治理息爭散;(11)物權的性質;(12)在不動產權力或動產權力掛號簿上的任何掛號,包含實用于此種掛號的法定要件以及這些權力在掛號簿上掛號的或不掛號的後果(包含宣示性後果或組成性後果)。(12)
就“空間實用范圍”而言,《羅馬Ⅳ規定》實用于除英國、愛爾蘭和丹麥以外的歐盟成員國(見“序文”第82點、第83點)。(13)就“時光實用范圍”而言,《羅馬Ⅳ規定》實用于2015年8月17日或之后逝世亡的天然人的遺產繼續(第83條第1款)。
《羅馬Ⅳ規定》第3條規則了一些概念的法定界說,包含繼續、繼續合同、配合遺言、逝世因處罰(包含遺言、配合遺言和繼續合同)、客籍地成員國、(14)履行地成員國、判決(狹義)、(15)法院息爭、公證書(16)以及法院(17)等。(18)
三 遺產繼續的平行性和單一性準繩
《羅馬Ⅳ規定》力圖達致在遺產繼續事項上的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所實用的法令系統(準據法)的平行性,并貫徹動產繼續準據法與不動產繼續準據法的單一性。在凡是情形下,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是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國度的機關,它們在大都情況下實用的是本身地點國度的法令系統,且該法令系統不單實用于動產繼續,並且實用于不動產繼續。由于這種平行性和單一性是經由過程指定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這一重要管轄權根據或重要保持原因完成的,故下文擬先先容《羅馬Ⅳ規定》以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為重要管轄權根據的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定和以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為重要保持點的沖突規定。
(一)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行使國際裁判管轄權的重要根據和斷定準據法的重要保持點
《羅馬Ⅳ規定》以被教學場地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為歐盟成員國的法院行家教使國際裁判管轄權的重要基本和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重要保持點。
《羅馬Ⅳ規定》自己并沒有給慣常居所下一個界說。普通以為,一小我的慣常居所是其生涯關系的中間,是其“家庭、社會和個人工作關系的重心”地點。(19)為了斷定被繼續人的最后慣常居所,受理遺產繼續案件的機關必需對被繼續人逝世亡前若干年和逝世亡時的生涯的所有的情事停止總的評價,并斟酌一切相干現實要素,特殊是被繼續人在某國呈現的時光是非和紀律性以及在該國呈現的前提和緣由。斟酌到《羅馬Ⅳ規定》的特定目的,如許斷定出來的慣常居所應與某國有特殊親密和穩固的聯絡接觸(《羅馬Ⅳ規定》“序文”第23點)。
2.慣常居所地成員法律王法公法院的普通性地區管轄權
按照《羅馬Ⅳ規定》第4條,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成員國的法院(或非司法機關或法令個人工作者,如評判人或公證處、掛號處,(20)下同)準繩上對于裁判所有的遺產繼續(即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有管轄權。換言之,只需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位置于某一成員國境內,該成員國的法院即有管轄權。但是,這項地區管轄權是普通性的,而不是排他性或專屬性的。按照第5條第1款,假如被繼續人依第22條所選擇實用于其遺產繼續的法令系統是某一成員國的法令系統,則相干當事人可以商定:該成員國的法院對于裁判任何遺產繼續事項有專屬管轄權。同條第2款請求如許的法院選擇協定必需以書面情勢表達出來,必需附有每日天期,且須由相干當事人簽字。任何故供給法院管轄協定之可連續記載的電子手腕停止的通信,均視同書面情勢。(21)
3.作為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慣常居所地國度法令系統:普通規定與破例條目
《羅馬Ⅳ規定》第21條第1款是一條關于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普通規定,它規則:除《羅馬Ⅳ規定》還有規則外,所有的遺產繼續(即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的準據法是被繼續人逝世亡時慣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可見,《羅馬Ⅳ規定》在遺產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上采“統一制”,又叫“單一制”或“單一性準繩”,亦即不區分遺產中的動產與不動產,非論遺產位于何處,均同一地對遺產繼續實用某一國度的法令系統。(22)就《羅馬Ⅳ規定》而言,該法令系統在凡是情形下是被繼續人逝世亡時慣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但這條普通規定是有破例的。
《羅馬Ⅳ規定》第21條第2款就是一條關于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破例條目”,它規則:假如從案件的所有的情事來看,被繼續人在逝世亡時與第21條第1款所指定的法令系統所屬國度以外的另一國度有顯然更親密的聯絡接觸,則破例地以該另一國度的法令系統為遺產繼續的準據法。其例子如:某國所調派的一名交際官在某本國任務數年后忽然因公逝世亡,其最后慣常居地點該本國(駐在國)。第21條第2款的破例條目準許對該交際官的遺產繼續不實用其最后慣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而破例地實用其派出法律王法公法,由於從案件的所有的情事來看,該交際官與其派出國有顯然更親密的聯絡接觸。
像之前的《羅馬Ⅰ規定》《羅馬Ⅱ規定》和《羅馬Ⅲ規定》一樣,《羅馬Ⅳ規定》誇大其沖突規定和它們所指定的法令系統在實用上的“廣泛性”。按照關于準據法的第3章第20條,《羅馬Ⅳ規定》所指定的任何法令系統,即便不是歐盟成員國的法令系統,也應予以實用。可見,《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并未將其實用限制于歐盟之內的情況。也就是說,它們把本身懂得成沖突法上的“同一法”(loi uniforme)。(23)這意味著自《羅馬Ⅳ規定》實用之日(2015年8月17日)起,歐盟各成員國原有的關于遺產繼續的沖突規定,非論它們起源于國際制訂法仍是國際司法判例,均將為《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所代替。
《羅馬Ⅳ規定》第35條是一條公共次序條目,它規則:《羅馬Ⅳ規定》所指定的法令系統的某一規則的實用,僅在其實用成果會顯明地與法院地國度的公共次序(ordre public)相抵觸時,始得予以消除。像之前的《羅馬Ⅰ規定》第21條、《羅馬Ⅱ規定》第26條以及《羅馬Ⅲ規定》第12條一樣,該公共次序條目采“成果說”:只要當《羅馬Ⅳ規定》所指定的法令系統的實用會發生顯明地與法院地成員國的公共次序相抵觸的成果時,才幹消除該法令系統的實用。該公共次序條目所應用的副詞“顯明地”(manifestement/manifestly)表白,公共次序軌制只能作為破例存在,而不得濫用,不然會危及歐盟同一沖突規定目的的完成。(24)
(二)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準據法的平行性的破例
盡管《羅馬Ⅳ規定》盡力達致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準據法之間的平行性,但當裁判管轄權規定以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以外的其他原因為根據而斷定國際裁判管轄權,或許沖突規定依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以外的保持點斷定遺產繼續的準據法時,這種平行性將被打破。
1.因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定而招致的破例
就遺產繼續案件的處置而言,國際裁判管轄權只能由歐盟成員國的法院行使。針對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不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境內的情況,《羅馬Ⅳ規定》第10條規則了幫助性管轄權(competences subsidiaires/subsidiary jurisdiction),而第11條則規則了“需要的管轄法院”(forum necessitatis)。
依據第10條第1款,假如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不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境內,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遺產地點地成員國的法院有裁判所有的遺產繼續的管轄權:a)被繼續人在逝世亡時具有該成員國的國籍;或許,無該成員國國籍時,b)被繼續人曾以該成員國為慣常居所地,但以法院受理案件時慣常居所的變革未跨越5年尚為限。可見,第10條第1款所規則的幫助性管轄權的條件是被繼續人與行使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成員國有較強的聯絡接觸。而依據第10條第2款,假如任何成員國的任何法院依該條第1款均無管轄權,則遺產地點地成員國的法院有裁判這些遺產的管轄權。
為了防止呈現“謝絕司法”的情況,第11條第1款規則,假如任何成員國的任何法院依《羅馬Ⅳ規定》的其他規則均無管轄權,且法式在與案件有親密聯絡接觸的第三國不克不及公道地開端或停止,或法式將會是不成能的(如在該國迸發內戰的情況下),則任何成員國的法院均破例地有裁判遺產繼續的管轄權。這就是“需要的管轄法院”。同條第2款請求案件必需與“需要的管轄法院”所屬的成員國有足夠的聯絡接觸,以防止管轄權沖突、平行訴訟和在某一成員國作出的判決在嗣后有用性方面的妨礙。(25聚會場地)
2.因沖突規定而招致的破例
固然《羅馬教學場地Ⅳ規定》的沖突規定所指定的法令系統在凡是情形下是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但當被指定的長短成員國的法令系統時(如在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不在歐盟成員國的情況下),假如被指定的非成員國的沖突規定指定某一歐盟成員國的法令系統,或指定另一非成員國的法令系統,則能夠呈現反致或轉致。在反致或轉致的情況下,被實用的是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法以外的另一法令系統。這些情況均可視為實用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法的破例。
《羅馬Ⅳ規定》第34條的題目是“反致和轉致”(renvoi)。其第1款規則,當《羅馬Ⅳ規定》規則實用某第三國(即非歐盟成員國,下同)的法令系統時,所要實用的是在該國實施的法令規定,包含其國際私律例則,但以有下列致送情況之一為限:a)這些國際私律例則致送于某一成員國的法令系統的;或b)這些國際私律例則致送于將會實用其本身的法令系統的另一第三國的法令系統的。
第34條第1款所稱“國際私律例則”(règle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è/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指沖突規定。這意味著當存在該款所規則的a項或b項的“致送”(反致和轉致的上位概念)情況時,《羅馬Ⅳ規定》對某第三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的指定是“總括的指定”,亦即包含對該第三國的沖突規定的指定。(26)
在a項的情況下,將能夠產生由法院地成員國的沖突規定(即《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到某第三國的法令系統,再由該第三國的沖突規定到某一成員國的法令系統的轉致或反致(在該第三國的沖突規定致送于不符合法令院地成員國的情況下為轉致,在該第三國的沖突規定致送于法院地成員國的情況下為反致)。其例子如:在法法律王法公法院對最后慣常居地點沙特阿拉伯的德國人的遺產繼續案件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法法律王法公法院依《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應實用其最后慣常居所地法即沙特阿拉伯法,而沙特阿拉伯的沖突規定(在國際繼續法範疇采本法律王法公法主義)指定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的德國的法令系統,則法法律王法公法院應實用德法律王法公法的實體律例則告終此案。
在b項的情況下,將能夠產生由法院地成員國的沖突規定(即《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到某第三國的法令系統,再由該第三國的沖突規定到另一第三國的法令系統的轉致。其例子如:在法法律王法公法院對最后慣常居地點塞內加爾的摩洛哥人的遺產繼續案件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法法律王法公法院依《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應實用其最后慣常居所地法即塞內加爾法,而塞內加爾的沖突規定(在國際繼續法範疇采本法律王法公法主義)指定摩洛哥法,且摩洛哥法接收這一轉致,亦即摩洛哥法意欲本身獲得實用。在這里,《羅馬Ⅳ規定》第34條第1款一反之前的《羅馬Ⅰ規定》第20條、《羅馬Ⅱ規定》第24條和《羅馬Ⅲ規定》第11條在合同之債、非合同之債和離婚與分家範疇消除一切反致和轉致的做法,轉而采取法院地成員法律王法公法與兩個第三國(非成員國)的法令系統之間“被接收的轉致”(b項),(27)或許從被指定的某第三法律王法公法的沖突規定到法院地成員法律王法公法的反致,或從被指定的某第三法律王法公法到除法院地成員國以外的另一成員國的法令系統的轉致(a項),其重要目標是為了達致判決的必定水平的國際協調。
但是,第34條第1款所規則的轉致和反致的情況是相當受限制的。依據第34條第2款,在被繼續人本身選擇第三法律王法公法為其遺產繼續(作為一個全體)的準據法(第22條)、破例條目(第21條第2款)、以書面作出的逝世因處罰的情勢有用性的準據法斷定(第27條)、觸及接收或廢棄遺產繼續的表現的情勢有用性(第28條)以及限制或影響某些財富的繼續的特殊規則(第30條)等方面,仍須消除轉致和反教學致。誠如法國今世有名國際私法學家拉加德(Paul Lagarde)傳授所對的地指出的,(28)《羅馬Ⅳ規定》第34條第1款所規則的轉致和反致的情況現實大將很少被實用,由於它們得以實用的條件是某一成員國的法院對遺產繼續案件有國際裁判管轄權,而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凡是是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成員國的法院,這些成員國的法院凡是實用其本身的法令系統,亦即實用被繼續人最后慣常居所地法。
(三)動產繼續準據法與不動產繼續準據法的單一性
《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在遺產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上采“統一制”。這在持續三條規則——第21條(普通規定)、第22條(被繼續人的準據法選擇)和第23條(準據法的范圍)中獲得“對不起,媽媽,我要你向媽媽保證,不許再做傻事,不許再嚇唬媽媽,聽到了嗎?”藍沐哭著吩咐道。了充足的表現。它們明白地規則準據法是實用于“所有的遺產繼續”或“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l'ensemble de la succession/succession as a whole)的法令系統。關于準據法的范圍的第舞蹈場地23條第1款重申,依第21條或第22條所指定的法令系統實用于“所有的遺產繼續”。
當然,《羅馬Ⅳ規定》所采取的統一制并不是盡對的。當碰到財富地點地國度的強迫性法令時,統一制將難以保持。依據第30條,假如某些不動產、某些企業或其他特別種別的財富地點地國度的法令含有特殊規則,而這些特殊規則出于經濟、家庭或社會方面的斟酌而限制或影響觸及這些財富的繼續,則在依該法律王法公法這教學場地些特殊規則應予實用的限制內,實用這些特殊規則,而非論遺產繼續的準據法為何法律王法公法。換言之,某些不動產、某些企業或其他特別種別的財富地點地國度的此種強迫性規則,是“須予直接實用的法令”,故優先于依客不雅保持點或客觀保持點斷定的遺產繼續準據法。在內在的事務上,《羅馬Ⅳ規定》第30條鑒戒了1989年8月1日的《海牙遺產繼續條約》第15條,后者規則:對于財富地點地國度某些不動產、企業或其他特別種別的財富的遺產繼續,可以實用財富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以統籌財富地點地國度出于經濟、家庭或社會方面的斟酌而將位于該會議室出租國境內的某些不動產、企業或其他特別種別的財富置于特殊繼續軌制之下的合法好處。(29)
四 受限制確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繩
(一)概說
在當當代界,年夜大都國度關于遺產繼續的國際私法均付與當事人以必定的意思自治權能,使得被繼續人可以經由過程逝世因處罰(遺言或繼續合同)單獨或與別人一路處理其遺產。(30)《羅馬Ⅳ規定》規則了斷定逝世因處罰準據法的沖突規定,并在無限的限制內準許被繼續人單獨或與繼續合同的他方當事人一路選擇遺產繼續的準據法或繼續合同的準據法。第24條至第27條是直接牽涉逝世因處罰的規則。這里所說的“逝世因處罰”包含繼續合同和繼續合同以外的逝世因處罰,而后者包含遺言(配合遺言和非配合遺言)。
(二)瞄準據法的選共享會議室擇
就當事人意思自治而言,《羅馬Ⅳ規定》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法令上的講明”(professio juris),亦即準許被繼續人選擇實用于所有的遺產繼續(即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的法令系統;另一種是由立遺言人或繼續合同的兩邊當事人作出的對逝世因處罰準據法或繼續合同準據法的選擇。
1.法令上的講明
《羅馬Ⅳ規定》第22條第1款付與將來的被繼續人選擇下列法令系統之一為實用于所有的遺產繼續(即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的準據法的權能:(1)被繼續人在作出這一準據法選擇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或(2)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
第22條第1款只準許被繼續人選擇其國籍法律王法公法的目標,一是為了確保被繼續人與所選擇的法令系統之間存在聯絡接觸,二是為了避免被繼續人出于使享有特留份權力的繼續人的公道希冀失的目標而選擇某一法令系統(“序文”第38點)。第22條第1款進一個步驟明白,在或人具有多重國籍的情況下,他或她可以選擇其作出這一準據法選擇時或逝世亡時的任何一個國籍國的法令系統。這一處理措施最年夜限制地確保了法的穩固性,防止了將法院地國度的國籍作為優先銜接點的弊病,由於到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為止,法院地國度的國籍是不斷定的。不只這般,這一處理措施還防止了實效國籍(即與被繼續人有最親密聯絡接觸的國籍)的尋覓教學的偶爾性。
按照第22條第2款,被繼續人的準據法選擇必需在采取逝世因處罰情勢的表現中昭示地為之,或由逝世因處罰的條目揣度出來。按照第22條第3款,被繼續人據以選擇遺產繼續準據法的行動的本質有用性,實用被選擇的法令系統。此外,為小樹屋了貫徹統一制,《羅馬Ⅳ規定》第22條1款還請求被繼續人瞄準據法的選擇必需是針對所有的遺產繼續(即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繼續)的。換言之,它不準許被繼續人在選擇準據法時對遺產繼續停止朋分(),尤其不準許立遺言人將其不動產遺產的所有的或部門交由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安排。(31)
2.繼續合同
《羅馬Ⅳ規定》第25條第1款規則,只觸及一小我的遺產繼續的繼續合同,就其可準許性、本質有用性和在兩邊當事人之間的束縛性後果而言,包含其解除崩潰的前提在內,實用假設該人在繼續合同訂立當天已逝世亡,依《羅馬Ⅳ規定》所會實用于他或她的遺產繼續的那一個法令系統。同條第2款第1項規則,觸及多小我的遺產繼續的繼續合同,僅在它合適假設他們或她們在繼續合同訂立當天已逝世亡,依《羅馬Ⅳ規定》所會實用于一切相干人的遺產繼續的一切法令系統的前提時,才是可準許的。而同條第2款第2項則規則,依第2款第1項為可準許的繼續合同,就其可準許性、本質有用性和在兩邊當事人之間的束縛性後果而言,包含其崩潰的前提在內,實用第1項所指的法令系統中與繼續合同有最親密聯絡接觸的那一個法令系統。盡管有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就繼續合同的可準許性、本質有用性和在兩邊當事人之間的束縛性後果而言,包含其崩潰的前提在內,兩邊當事人可以選擇遺產所觸及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依第22條所可以或許選擇的法令系統為其繼續合同的準據法,所依前提由遺產所觸及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依第22條所可以或許選擇的法令系統定之(第25條第3款)。
五 判決和公證書的認可與履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
(一)判決和公證書的認可與履行
《羅馬Ⅳ規定》第39條至第58條是關于判決的認可與履行的規則。按照第39條第1款,在某一成員國作出的判決(狹義)應在其他成員國獲得認可,而無須訴諸任何特殊法式。按照同條第3款,假如判決的認可題目被作為先決題教學目向某一成員國的受訴法院提出,則該法院應對判決的認可題目有管轄權。第40條規則了不認可判決的來由,此中a項是關于以公共次序為來由而謝絕認可判決的規則:假教學如對某一判決的認可顯明地與認可的追求地成員國的公共次序相抵觸,則不認可之。在任何情況下,在某一成員國作出的判決,不得成為本質性審查的對象(第41條)。
第59條至第61條是關于公證書和法院息爭的規則,其目標在于確保公證書和法院息爭在各成員國之間的不受拘束變動位置。按照第59條第1款第1段,在某一成員國做成的公證書,在另一成員國具有與在客籍地成員國一樣的證實力,或在另一成員國具有最類似的後果,但以這不與相干成員國的公共次序相抵觸為限。按照第60條第1款,應任何相干當事人的懇求,在客籍地成員國為可履行的證實文書應依照第45條至第58條所規則的法式在另一成員國宣佈可予履行。第61條是關于法院息爭的履行力的規則。(32)
(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
《羅馬Ⅳ規定》第62條至第73條具體地規則了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的建立。按照第62條第1款,《羅馬Ⅳ規定》建立歐洲遺產繼續證書,是為了在另一歐盟成員國境內的應用而簽發的,且具有第69條所羅列的後果。第69條第1款規則,歐洲遺產繼續在一切成員國發生其後果,而無須訴諸任何法式。
六 評價及對《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啟發
(一)評價
《羅馬Ⅳ規定》是歐友邦際私法在遺產繼續範疇的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改造,它完成了歐盟關于遺產繼續的沖突規定、國際平易近事訴訟律例則以及與公證書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相干的規定的同一。遺產繼續單一性準繩和受限制確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繩組成了《羅馬Ⅳ規定》的兩項基礎準繩。
起首,就遺產繼續單一性準繩而言,《羅馬Ⅳ規定》最惹人注視的處所,就是適應了今世國際平易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的成長趨向,以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慣常居所為歐盟成員國的法院行使國際裁判管轄權的重要根據和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重要保持點,從而在遺產繼續事項上完成了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所實用的法令系統(準據法)的平行性以及動產繼續準據法與不動產繼續準據法的單一性。慣常居所之所以具無為國籍和居處保持點所不克不及相比的長處,是由於:一方面,國籍在一小我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時會碰到難以戰勝的艱苦;另一方面,居處是一個在分歧國度有著分歧懂得的法令概念,且其判定尺度遠不如慣常居所客不雅。不只這般,一小我的慣常居所常常與之有最親密聯絡接觸,由於它往往是一小我的生涯中間地(家庭生涯和社會生涯的好處中間地),在普通情況下仍是其大都財富的地點地和其重要債務人的假寓地。(33)
其次,就受限制確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繩而言,《羅馬Ⅳ規定》既準許被繼續人經由過程“法令上的講明”選擇其國籍法律王法公法為遺產繼續的準據法,也準許立遺言人或繼續合同的兩邊當事人選擇逝世因處罰準據法或繼續合同準據法講座場地,甚至準許相干權力人付與被繼續人所選擇的法令系統所屬成員國的機關以管轄權。可以說,在遺產繼續準據法簡直定方面,《羅馬Ⅳ規定》增添了法的安寧性和可預感性,使得關于遺產繼續準據法的國際私法完成了歐盟化,進而與其他範疇的歐盟同一國瑜伽教室際私律例則獲得了較好的和諧。
此外,《羅馬Ⅳ規定》還建立了在一切歐盟成員國獲得認可的歐洲遺產繼續證書,并同一了與歐洲遺產繼續證書有關的判決和公證書的認可與履行的規定,從而極年夜地方便了歐盟范圍內的職員不受拘束活動和平易近商事司法一起配合,特殊是有關遺產繼續的裁判文書、公證書和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的彼此認可與履行。
(二)對《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啟發
作為關于遺產繼續的歐友邦際私法最新立法文件,《羅馬Ⅳ規定》的問世比自2010年10月28日經由過程的《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晚了快要兩年時光。固然二者均采取了一些進步前輩的處理措施,但在若干題目上卻有所分歧。把它們的響應規則停止比擬,并加以剖析和評價,將可取得一些無益的啟發。由于《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基礎上只規則了斷定各類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準據法的沖突規定,而《羅馬Ⅳ規定》的規范范圍則要廣得多,包含在遺產繼續範疇的國際裁判管轄權、準據法、判決的認可與履行、公證書的接收與履行,以及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的建立等方面的規則,故本文僅將《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至第35條關于斷定涉外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沖突規定與《羅馬Ⅳ規定》關于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響應沖突規定停止比擬、剖析和評價。
1.差別制的弊病與統一制的長處
依照《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關于遺產法定繼續的準據法的規則,(34)不動產的法定繼續,實用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動產的法定繼續,實用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可見,在遺產法定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上,中國現行國際私法采“差別制”(“朋分制”),即區分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使動產繼續和不動產繼續分辨受分歧的法令系統安排,即:動產繼續,非論遺產中的動產位于何處,均實用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屬人法;(35)不動產繼續,實用不動產地點地法。
《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在遺產法定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上所采取的差別制,延續了《中華國民共“媽,剛才那小子說的是實話,是真的。”和國繼續法》(以下簡稱《繼續法》)第36條、(36)《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若干題目的看法》第63條、(37)《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公例》(以下簡稱《平易近法公例》)第149條(38)的做法,基礎上表現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近30年來一以貫之的實行。(39)
統一制和差別制是今世列國國際私法、歐友邦際私法和因國際公約而同一的國際私律例則在依客不雅的保持(聯絡接觸)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題目上所采取的兩種重要的處理措施,但絕對于差別制,統一制的長處是使被繼續人的遺產繼續盡能夠受統一個法令系統安排,防止了對統一個被繼續人的遺產繼續實用多個國度的法令系統的局勢以及遺產繼續的“碎片化”,從而使遺產繼續準據法簡直定更為簡略、便利。不只這般,統一制還表現了“總括繼續”道理:對被繼續人的繼續,非論觸及動產仍是不動產,也非論其財富位于國際仍是國外,都是對被繼續人所有的權力任務的繼續,(40)故應盡能夠實用統一個法令系統。
有名國際法學家李浩培師長教師1990年7月在海牙國際法學院做了題為《國際私法在遺產繼續方面的幾個新成長》的英文報告,(41)在對晚近列國國際立法和國際私法條約做了周全、深刻的比擬研討的基本上,得出如下結論:在列國立法和判例中,存在著從“決裂制”到“單一制”的成長趨向;對國際私法的國際法典編輯的考核也異樣顯示,遺產繼續的國際私法的成長趨勢是從“決裂”到“單一”。他指出:“被繼續人的遺產,包含財富和債權在內,非論這些財富位于何處,組成一個同一體。所以,以一個單一的法令規則國際遺產繼續,是處置該題目的最天然和公道的方式,合適被繼續人的普通愿看和希冀。相反,把遺產決裂為動產和不動產,而對動產實用一個法令,對每個不動產則依其地點地實用一個分歧的法令,這是最果斷和難以履行的處理該題目的方式,由於它會惹起很難戰勝的艱苦和甚至很難解救的不公正。由于決裂準繩的固有的毛病,它注定會讓位于單一準繩。”李浩培師長教師進一個步驟指出,一些曩昔采取差別制的國度已轉而采取統一制,且采取統一制的“反正也不是住在京城的人,因為轎子剛出了城門,就往城外去了。”有人說。國度的多少數字越來越多。(42)
有學者在考核了差別制和統一制的汗青本源的基本上,得出結論以為:差別制所賴以藏身安身的軌制周遭的狀況是地盤的封建軌制,但對古代社會的盡年夜大都國度來說,封建軌制早已風聲鶴唳;跟著小我在法令上獲得了自力、不受拘束戰爭等的位置,地盤上的封建關系也不復存在,而被小我對地盤的完全的一切權和安排權所代替。故此,差別制在明天已損失了汗青基本。比擬之下,以總括繼續準繩為汗青基本的統一制在古代前提下仍具有牢固的實際基本。鑒于在古代財富法上,不動產和動產的界限在很多情況下已變得含混不清,好比因不動產投資而構成的各類財富權益,加之諸如股權、常識產權和證券等各類無體財富在財富法系統中的位置不竭上升,當它們成為遺產的構成部門并被繼續時,簡略化地域分不動產和動產顯然不當當,實用地點地法也甚為艱苦(由於無體財富往往無地點地可言),而將被繼續人的一切遺產作為一個全體交由其逝世亡時的屬人法(最后慣常居所地法或最后居處地法或逝世亡時的本法律王法公法)安排則是較好的處理措施。可見,在古代前提下,統一制的實際基本不單沒有被減弱,反而有漸趨強化的趨向。別的,基于旨在延續小我對其逝世后的財富安排權的不受拘束主義的斟酌,關于遺產繼續的古代國際私法應以被繼續人的人的原因為動身點,而不是以財富地點地為動身點,所以被繼續人的遺產繼續所應實用的法令系統,應是其逝世亡時的屬人法而不是財富地點地法。在今世,或人生前在他國遺共享空間有動產或不動產的商業或投資好處是常有的事,但被繼續人和其家人卻往往至逝世生涯在其最后慣常居所地國度或最后居處地國度或逝世亡時的國籍國,遺產繼續的諸般法令后果也往往由這些國度中的一個的法令系統規則。在此情況下,一味地對遺產繼續采取差別制,尤其對位于境外的不動產一概實用不動產地點地法會形成不公平、分歧理的后果。(43)
是以,在遺產法定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上,與力圖貫徹統一制的《羅馬Ⅳ規定》比擬,中會議室出租國現行國際私法所采取的差別制不合適今世國際私法的成長趨向,報酬地形成了遺產繼續的“碎片化”,尤其在被繼續人的不動產遺產散落在數個國度境內時,更是會形成難以戰勝的法令實用上的艱苦,由於分歧的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繼續法在繼續人范圍、繼續次序和繼續份額等方面均能夠存在分歧的規則。在國際私法條約(如1989年《海牙遺產繼續準據法條約》)、歐盟同一國際私法和越來越多的國度的國際私法制訂法均采取統一制的情形下,中國立法者卻采取了與遺產繼續的國際私法的最新成長趨向各走各路的差別制,(44)勢必給中法律王法公法院在涉外繼續方面的司法實行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中法律王法公法院帶來諸多迷惑與未便,也晦氣于被繼續人的遺產繼續之公平與公道的處理。
2.遺言的情勢有用性和本質有用性的準據法
假如被繼續人生前立有遺言,則應先行斟酌其所立遺言能否有用;假如遺言有用,則應依照遺言所訂內在的事務來處理遺產的回屬題目。(45)當遺言人所立遺言含有涉外原因,即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度的法令系統有聯絡接觸時,為了判定遺言能否有用,凡是需求斷定遺言情勢有用性的準據法和遺言本質有用性的準據法。為此,《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2條和第33條分辨規則了遺言情勢有用性的準據法和遺言效率的準據法。
按照關于遺言情勢有用性準據法的第32條,遺言的情勢,只需合適下列5個法令系統之一,即在情勢上為有用: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遺言行動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在這里,可選擇性地實用于遺言情勢有用性的這5個法令系統是不論遺言觸及遺產中的動產仍是不動產,也非論遺產位于何處的。不只這般,該沖突規定還具有盡能夠使遺言在情勢上有用的立法目標,意在方便遺言人立遺言,合適今世國際私法“有利于遺言的有用性”(favor testamenti)的成長趨向。
按照關于遺言效率的準據法的第33條,對于遺言效率(即遺言的本質有用性,重要指遺言的本質要件和後果等法令題目),以下4個法令系統之一可以被選擇性地實用: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依照辭意說明,這4個法令系統的實用次序應是雷同的,可任擇其一。值得質疑的是,如許一條選擇性的沖突規定在司法實行中能否會招致法令實用上的過多選項,形成法令實用者既可以實用此法令系統,也可以實用彼法令系統的后果?更有甚者,當此中一個法令系統認定遺言有用,另一個與遺言有更親密聯絡接觸的法令系統認定遺言有效或不失效力該怎么辦?這些城市影響到法的安寧性。(46)
有學者指出,第33條現實上采取了棄差別制而取統一制的做法,(47)換言之,在被繼續人立有遺言的情況下,其所立遺言的效率實用上述4個法令系統之一,而不再區分遺產中的動產和不動產,也非論遺產位于何處。但是,從邏輯上說,在《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就遺產法定繼續準據法簡直定題目采差別制的情況下,假設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不屬于上述4個法令系統中的任何一個,那么,作為一種零丁法令行動的遺言的效率莫非可以等閒地繞開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尤其是此中的強迫性規則嗎?筆者揣度,第33條或許是一條過錯的沖突規定。假如把它懂得成準許立遺言人就遺言的本質要件和後果等屬于遺言效率題目的準據法行使意思自治的權能,昭示地選擇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常常居所地法律王法公法、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法律王法公法、立遺言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或逝世亡時的國籍法律王法公法中的一個法令系統為準據法卻是說得曩昔的。但是,當立遺言人未昭示地選擇準據法時,又應實用哪一法令系統呢?這一題目只能留待最高國民法院將來的司法說明予以廓清了。無論若何,在立遺言人未有用地停止法令選擇的情況下,像第33條現今的措辭如許準許法令實用者選擇性地實用4個法令系統的做法在實行中很難行得通。為了獲致法的安寧性,其實有需要將遺言效率的準據法詳細地落實到某一個法令系統,如立遺言人逝世亡時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需要時,甚至可以對峙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加以其他限制,好比請求它是立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國籍國,如它不是立遺言人逝世亡時的國籍國,則請求立遺言人在其逝世亡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至多已棲身5年,等等。從國際私法道理上說,遺言繼續題目往往同法定繼續題目親密相干:在準許遺言繼續的范圍內,就消除法定繼續;而在不準許遺言繼續的情況下,則仍須按法定繼續軌制處置遺產繼續題目。(48)故可斟酌盡能夠使遺言本質有用性的準據法和遺產的法定繼續準據法是統一個法令系統。一個能夠的處理措施就是將第31條的沖突規定改為采取統一制,如以被繼續人逝世亡時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為遺產法定繼續的準據法。
此外,遺言人能否有立遺言的行動才能題目也是一個影響遺言的本質有用性的題目。在《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未就此規則特殊沖突規定的情形下,似可徵引關于普通行動才能的第12條,即以遺言人立遺言時的常常居所地國度的法令系統為其立遺言才能的準據法。
3.含有涉外原因的遺產治理等事項和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的準據法
《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4條和第35條還分辨規則了關于斷定“遺產治理”和“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的準據法的沖突規定。按照第34條的規則,含有涉外原因的遺產治理,實用遺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按照第35條的規則,含有涉外原因的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實用被繼續人逝世亡時遺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起首,某涉外的法令關系能否屬于無人繼續遺產(又叫“盡產”)的回屬題目,應依作為法院地法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停止定性或辨認(《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8條)。其次,假如在被繼續人逝世亡時,其遺產(非論是動產仍是不動產)散落于分歧國度境內,則就各該遺產而言,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的準據法能夠分辨是各該動產或不動產地點地國度的法令系統;詳細而言,位于中國的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非論屬于動產仍是不動產,均實用中法律王法公法。最后,應留意的是,關于斷定遺產治理準據法的第34條所包括的沖突規定的保持點僅僅是“遺產地點地”,而關于斷定無人繼續遺產的回屬的第35條所包括的沖突規定的保持點則是“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遺產地點地”,二者稍有分歧。(49)
4.反致和轉致的消除和有前提的準許
遺產繼續是傳統國際私法準許反致和轉致較多的一個範疇。但在這一題目上,中國現行國際私法與歐盟關于遺產繼續的《羅馬Ⅳ規定》迥然分歧:《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9條消除一切情勢的反致和轉致,而《羅馬Ⅳ規定》第34條則在特定前提下無限制地準許反致或轉致。對中國現行國際私法來說,消除反致和私密空間轉致是公道的,由於《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不以國籍而以常常居所為重要保持點,消除反轉和轉致反而可以增添準據法斷定中簡直定性和可預感性。(50)而《羅馬Ⅳ規定》無限制地準許反致或轉致則有助于和諧歐盟成員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與非成員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之間的關系。
總之,《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和《羅馬Ⅳ規定》關于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沖突規定有很年夜的分歧。就完美中國國際私法關于斷定遺產繼續準據法的沖突規定而言,《羅馬Ⅳ規定》在諸多方面可資鑒戒。研討和清楚包含《羅馬Ⅳ規定》在內的歐友邦際私法的最新成長狀態,對于完美涉外遺產繼續範疇的中國國際私律例則無疑具有啟示意義。
【注釋】
陳衛佐,清華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德國薩爾年夜學法學博士、武漢年夜學法學博士,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為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本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討所“洪堡學者”
①Règlement(UE)n° 650/2012 du Par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4 juillet 2012 relatif à la compétence,la loi applicable,la reconnaissance et l'exécution des décisions,et l'acceptation et l'exécution des actes authentiques en matière de successions et à la création d'un certificat successoral euro瑜伽教室péen/Regulation(EU)No.650/2012家教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4 July 2012 on Jurisdiction,Applicable Law,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and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Authentic Instruments in Matters of Succession and on the Creation of a European Certificate of Succession.
②JOUE L 201 du 27 juillet 2012,p.107/OJ L 201,27.7.2012,p.107.
③英國、愛爾蘭和丹麥除外。
④見《羅馬Ⅳ規定》第84條。
⑤拜見陳衛佐:《歐共體國際私法的最新成長——關于合同之債準據法的〈羅馬Ⅰ規定〉評析》,載《舉世法令評論》2010年第2期,第142-151頁。
⑥拜見陳衛佐:《歐共體國際私法的最新成長——關于非合同之債準據法的〈羅馬Ⅱ規定〉評析》,載《清華法學》2008年第5期,第99-108頁。
⑦拜見董金鑫:《歐盟〈離婚和司法別居法令實用條例〉介評》,載《國際法研討》2014年第3期,第94-105頁。
⑧《海牙遺產繼續條約》迄今為止的獨一一個批準國荷蘭(曾于1996年9月27日批準),已于2014年12月17日退約,退約講明將于2015年4月1日失效,故該條約尚未失效。拜見http://www.hcch.net/index_en.php?act=conventions.status&cid=62,最后拜訪時光:2015年1月24日。
⑨Voir Paul Lagarde,Les principes de base du nouveau règlement européen sur les successions,Revue critique de droit inter共享空間national privé,2012,pp.693-694.
⑩見第3條第1款第a項和“序文”第9點。
(11)英文本作joint ownership with a right of survivorship,法文本作la propriété conjointe avec réversibilité au profit du survivant。“保存者權力”是指在財富共有人中之一人逝世亡時,保存者所享有的對逝世者原有權力的權力。
(12)See Eva Lein,"The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瑜伽教室#34;,(2009)11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07,pp.113-114.
(13)See Maria lvarez Torné,"Key Point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the New EU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 and Wills",(2012/2013)14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09,p.409.
(14)“客籍地成員國”是指判決作出地、法院息爭批準地或告竣地、公證書作成地或歐洲遺產繼續證書簽發地的成員國。
(15)“判決”(狹義)是指成員法律王法公法院所作出的遺產繼續事項上的任何決議而非論其稱號為何,包含法官所作出的關于斷定所需支出的決議。
(16)“公證書”是指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境內被正己的師父,為她竭盡所能。畢竟,她的未來掌握在這位小姐的手中。 .以前的小姐,她不敢期待,但現在的小姐,卻讓她充滿式擬定或被作為公證書予以掛號的遺產繼續事項上的文書,其真正的性與文書的簽字或內在的事務有關,并由公共機關或客籍地成員國為此目標而受權的機關建立。
(17)“法院”包含任何司法機關和在遺產繼續方面履行某些司法本能機能或經司法機關受權而行事,或在司法機關的監視下行事的任何其他機關或法令個人工作者,如一些成員國的評判人或公證處、掛號處。
(18)Vgl.Sabine Altmeyer,Vereinheitlichung des Erbrechts in Europa-Der Entwurf einer EU-Erbrechts-Verordnung "durch die EU-Kommission,in:Zeitschrift für Europarechtliche Studien,13.Jahrgang 2010,S.479-485.
(19)Vgl.Sabine Altmeyer,Vereinheitlichung des Erbrechts in Europa-Der Entwurf einer EU-Erbrechts-Verordnung "durch die EUKommission,in:Zeitschrift fur Europarechtliche Studien,13.Jahrgang 2010,S.488; Knut Werner Lange,Die geplante Harmonisierung des Internationalen Erbrechts in Europa,in:Zeitschrift für Vergleichende Rechtswissenschaft,110.Band 2010,S.429.
(20)See Maria lvarez Torné,"Key Point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the New EU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 and Wills",pp.411-412.
(21)See Maria lv會議室出租arez Torné,"Key Point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我有事要和媽媽說,所以就去找媽媽聊了一會兒,”他解釋道。isdiction in the New EU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 and Wills",pp.413-418.
(22)關于統一制的長處,拜見下文評價《羅馬講座場地Ⅳ規定》的部門和關于《羅馬舞蹈教室Ⅳ規定》對中國新國際私法的啟發意義的部門。
(23)Vgl.Knut Werner Lange,Die geplante Harmonisierung des Internationalen Erbrechts in Europa,in:Zeitschrift fur Vergleichende Rechtswissenschaft,110.Band 2010,S.428.
(24)Se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omments on the European Co會議室出租mmission's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jurisdiction,applicable law,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and authentic instruments in matters of succession and the creation of a European Certificate of Succession,in:Rabels Zeitschrift für ausl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Bd.74(2010),S.663-665.
(25)See Maria lvarez Torné,"Key Points on the D共享空間eter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in the New EU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 and Wills",pp.419-421.
(26)由第34條的措辭可知,法院地成員國的沖突規定(即《羅馬Ⅳ規定》的沖突規定)對另一成員國的法令系統的指定老是“實體律例則的指定”,從而不會產生反轉和轉致。Vgl.Marion Greeske,Die Kollisionsnormen der neuen EUErbrechtsverordnung,Frankfurt am Main:Peter Lang,2014,S.179.
(27)該規則遭到了1989年8月1日的《海牙遺產繼續條約》第4條的啟示。
(28)Voir Paul Lagarde,préc.,pp.705-706.
(29)拜見李浩培:《李浩培法學文集》,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544頁。See also Eva Lein,"The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pp.124-125.
(30)See Erik Jayme,"Party 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New Tendencies",(2009)11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pp.1-10.
(31)Voir Paul Lagarde,préc.,pp 719-722.
(32)See Jonathan Fitchen,"'Recognition',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Authentic Instruments in the Succession Regulation",(2014)8 Journal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323,pp 323-358; Eva Lein,"The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Succession",p.127.
(33)Voir Paul Lagarde,prée.,p.699.
(34)在凡是情形下,假如被繼續人既未立遺言,亦未實行其他逝世因法令行動(如訂立繼續合同),或所立的遺言或所實行的其他逝世因法令行動有效或不失效力,則須依客不雅的保持(聯絡接觸)斷定遺產法定繼續的準據法。
(35)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屬人法在中國現行國際私法上是指被繼續人的最后慣常居所地法,在一些國度的國際私法上是指被繼續人的最后居處地法,而在另一些國度的國際私法上則是指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本法律王法公法。
(36)1985年4月10日經由過程的《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實施)第36條規則:“中國國民繼續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許繼續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的本國人的遺產,動產實用被繼續人居處地法令,不動產實用不動產地點地法令。本國人繼續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許繼續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國民的遺產,動產實用被繼續人居處地法令,不動產實用不動產地點地法令。中華國民共和國與本國訂有公約、協議的,依照公約、協議打點。”可見,該條所包括的沖突規定應用羅列的方式規則了涉外繼續關系的準據法,但它們所羅列的并未窮盡一切涉外繼續的情況;且簡略地規則動產實用“被繼續人居處地法令”而不加以時光上的限制,會招致法令實用時的歧義。當然,這一題目在1985年9月11日的《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若干題目的看法》中幾多有所改良。
(37)《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若干題目的看法》第63條規則:“涉外繼續,遺產為動產的,實用被繼續人居處地法令,即實用被繼續人生前最后居處地國度的法令。”
(38)1986年4月12日的《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公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實施)第149條規則:“遺產的法定繼續,動產實用被繼續人逝世亡時居處地法令,不動產實用不動產地點地法令。”可見,較之《繼續法》第36條,《平易近法公例》第149條的措辭固然繁複,但所包含的涉外法定繼續的情況反而加倍周全而明白,且將被繼續人居處地法令限制為被繼續人逝世亡時的居處地法令,因此是值得確定的。
(39)但2011年4月1日以后,與《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相抵觸的《最高國民法院關于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若干題目的看法》第63條不再實用,由於依據最高國民法院2010年1共享會議室2月2日《關于當真進修貫徹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告訴》,“《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實行后,最高國民法院制訂的司法說明中關于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的內在的事務,與《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規則相抵觸的,不再實用”。不只這般,與《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紛歧致的《繼續法》第36條和《平易近法公例》第149條也不宜再實用,由於依照2000年3月15日經由過程、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國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后半句,統一機關制訂的法令,“新的規則與舊的規則紛歧致的,實用新的規則。”尤其不宜再實用的是《繼續法》第36條。由於它是《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51條所明文羅列的三個與新法紛歧致的條則之一:“《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公例》第146條、第147條,《中華國民共和國繼續法》第36條,與本法的規則紛歧致的,實用本法。”是以,與《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相抵觸的《繼續法》第36條自2011年4月1日起不該再予實用。
(40)拜見唐紀翔:《中國國際私法論》,商務印書館1934年第2版,第178頁。
(41)該報告已被支出有名的《海牙國際法學院報告集》第224卷(1990年第5分冊),見Li Haopei,"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Conflict of Laws of Succession",Recueil des cours 224(1990—Ⅴ),pp.9-121。又見李浩培:《國際私法在遺產繼續方面的幾個新成長》,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91年)》,中國對外翻譯出書公司1992年版,第116-203頁。
(42)拜見李浩培:《李浩培法學文集》,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544頁。
(43)拜見宋曉:《統一制與差別制的對峙及說明》,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1年第6期,第148-151頁。
(44)拜見沈涓:《繼續準據法斷定中差別制與統一制的感性決定——兼評〈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第31條》,載《國際法研討》2014年第1期,第77-88頁。
(45)拜見李浩培:《李浩培法學文集》,第726-727頁。
(46)拜見杜濤:《〈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表明》,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1年版,第230-231頁。
(47)拜見宋曉:《統一制與差別制的對峙及說明》,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1年第6期,第147頁。又見萬卾湘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條則懂得與實用》,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1年版,第249頁。
(48)拜見李浩培:《李浩培法學文集》,第737頁。
(49)拜見萬卾湘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國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條則懂得與實用》,第263頁。
(50)拜見陳衛佐:《涉外平易近事關系法令實用法的中國特點》,載《法令實用》2011年第11期,第48-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