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
國務院關于修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作如下修正:
一、將第二條修正為:“國家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天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
二、將第三條修正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與國家嚴重戰略需求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年夜對天然科學基礎研討和應用基礎研討的獎勵。國家天然科學獎應當重視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重視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重視創新性、效益性。”
三、將第四條修正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任務堅持黨中心集中統一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敬勞動、尊敬知識、尊敬人才、尊敬創造的方針,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焦點價值觀。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任務嚴重事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心。”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正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正為:“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包養行情議進行審核,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正為:“國家天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三款修正為:“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頒發獎章和證書。”
七、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正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八、將第三十條修正為:“獲獎者剽竊、侵占別人的發現、發明或許其他科學技術結果的,或許以其他不正當手腕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并由地點單位或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從頭公布。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1999年5月23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布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正部門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0年10月7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4年5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凸起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任務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天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與國家嚴重戰略需求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年夜對天然科學基礎研討和應用基礎研討的獎勵。國家天然科學獎應當重視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重視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重視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任務堅持黨中心集中統一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敬勞動、尊敬知識、尊敬人才、尊敬創造的方針,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焦點價值觀。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任務嚴重事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心。
第五條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公平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尋求真諦、潛心研討、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于超出、勇攀岑嶺的科技任務者。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許個人干預。
第六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訂和評審活動的組織任務。對觸及國家平安的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辦法。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治理。
第七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包養網,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管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中國國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獲得嚴重衝破或許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出色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宏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許對維護國家平安做出宏大貢獻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九條 國家天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討和應用基礎研討中闡明天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嚴重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嚴重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後人尚未發現或許尚未闡明;
(二)具有嚴重科學價值;
(三)獲得國內外天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包養、資料、器件及其系統等嚴重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嚴重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後人尚未發明或許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許對維護國家平安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傑出的應用遠景。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凸起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凸起,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許對維護國家平安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嚴重貢獻。
第十二條 國家天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對做出特別嚴重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許創新性科學技術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三條 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主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許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國民或許組織一起配合研討、開發,獲得嚴重科學技術結果的;
(二)向中國的國民或許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通與一起配合,做出主要貢獻的。
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不分等級。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軌制,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許個人提名:
(一)合適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二)中心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心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民當局。
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有關個人、組織的提名資格條件,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國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的候選者。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依照提名辦法提名,供給提名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第十六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許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迫害國家平安、損害社會公共好處、迫害人體安康、違反倫理品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制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七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樹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并及時更換新的資料。評審專家應當精曉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程度和傑出的科學品德。
第十八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嚴重短長關系,能夠影響評審公正、公平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照評審任務紀律,不得有應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成分攫取好處或許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通同表決等能夠影響評審公正、公平的行為。
評審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設立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任務全部旅程進行監督,并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第二十二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國家天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中華國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一起配合獎頒發獎章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接收社會監督。
觸及國家平安的保密項目,應當嚴格遵照國家保密法令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治理,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任務實行科研誠信審核軌制。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樹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掉信行為數據庫。
制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能夠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公平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
國家天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進中心預算。
第二十六條 宣傳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凸起貢獻和創新精力,應當遵照法令法規的規定,做到平安、保密、適度、嚴謹。
第二十七條 制止應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攫取不正當好處。
第四章 法令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候選者進行能夠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公平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撤消其參評資格,并由地點單位或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許組織進行能夠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公平的活動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撤消其參評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任務紀律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并由地點單位或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別人的發現、發明或許其他科學技術結果的,或許以其他不正當手腕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黨中心、國務院同意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并由地點單位或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供給虛假數據、資料,協助別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許撤消其提名資格,并由地點單位或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掉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進科研誠信嚴重掉信行為數據庫,并共享至全國信譽信息共享平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涉嫌違反其他法令、行政法規的,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任務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的,依法給包養予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平安領域的特別情況,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民當局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獎部門或許處所國民當局制訂,并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備案。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精簡原則,嚴格把持獎勵數量,進步獎勵質量,優化獎勵法式。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治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氣力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氣力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價格。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氣力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治理,并制訂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